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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政办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6    来源: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落实我区上市政策,规范实施流程,根据《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苏高新管〔2018〕12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和新挂牌的“新三板”企业(具体参照苏高新管〔2018〕124号文件第一项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二条 在“苏州市上市(新三板)后备企业数据库系统”完成备案的拟上市(挂牌)企业,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奖励:

  (一)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

  (二)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

  (三)区外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

  (四)2018年以后挂牌的“新三板”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企业改制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

  对企业改制奖励的计算依据是企业因上市而增加的纳税支出所形成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参照苏高新管〔2018〕124号文件第二项执行),涉及税种指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上市奖励金额依据下列标准:

  为促进企业上市,通过分阶段给予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一)新设立及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其地方贡献的不同给予一次性250万元至350万元的奖励。

  其中,企业上市(除科创板上市)前一年度纳税总额地方留存低于500万元(含)的,奖励250万元;介于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高于1000万元(不含)的,奖励350万元。

  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50万元的奖励。

  (二)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在境内外直接上市成功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四)上市公司迁入奖励:区外上市公司(除科创板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正常纳税的企业,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其中前两年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迁入后企业前两年度中单一年度纳税总额地方留存低于500万元(含)的,第三年给予100万元;介于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的,第三年给予150万元;高于1000万元(不含)的,第三年给予200万元。

  区外科创板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正常纳税的企业,分三年给予总额600万元的奖励。

  (五)再融资奖励: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给予一次性每亿元20万元的奖励。

  (六)减持奖励:对于我区的上市公司股东(除持股平台外)在资本市场减持股份形成的地方贡献,按区级留存部分给予50%至70%奖励。

  其中,减持股份形成的纳税总额低于1亿元(含)的,按区级留存部分给予50%奖励;介于1亿元(不含)至2亿元(含)的,按区级留存部分给予60%奖励;高于2亿元(不含)的,按区级留存部分给予70%奖励。

  对于我区的上市公司持股平台在资本市场减持股份形成的地方贡献,按区级留存部分给予70%奖励。

  第五条 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一)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再融资奖励: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给予一次性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苏州市上市(新三板)后备企业数据库系统”完成备案后,相关工作完成的当年向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企业需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申报奖励项目、申报奖励金额等)、《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兑现申请表》(附件一至附件四),另根据申报项目提交具体材料,参照《苏州高新区上市政策申报材料清单》(附件五)。

  第八条 审批流程。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至区财政局复审,复审无异议后,报送区管委会。

  第九条 奖励兑现。区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奖励在每年高新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金融办)应制定上市专项资金各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对金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并报区财政局进行绩效再评价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金融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受奖励对象申请奖励时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或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该企业今后享受我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并计入企业征信系统。受奖励对象在奖励期内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或迁离高新区的,立即停发未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执行,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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