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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苏州高新区金融产业发展,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加快集聚,打造特色金融产业优势,根据国家、省、市金融工作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高新区致力于进一步拓展银行金融、非银金融等传统金融,聚焦发展以投资基金为特色的新金融,通过集聚多元化金融资源,构建多层次金融支撑体系。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在苏州高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企业等。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或直属业务总部、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研究所、银行投贷联动子公司、债转股实施机构均等同于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参照本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所称“金融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数据服务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保险中介、产权交易等机构。

  (三)本政策所称“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基金及其管理公司。

  (四)本政策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并且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含持股平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股东控股或实际控制所投资企业的,不适用本政策。

  第二章 落户奖励

  第三条 规模奖励。

  (一)金融机构:按不高于实收(实缴)资本1%的金额给予开办补贴。

  1.对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总部补贴总额不超过250万元,对直属业务总部和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拨付。

  2.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总部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直属业务总部和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按照30%:30%:40%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或投资区内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区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返投的除外),给予实际管理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金奖励10万元。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或投资区内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区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返投的除外),给予实际管理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金奖励20万元。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或投资区内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区引导基金参与子基金返投的除外),给予实际管理人(自然人除外,不受注册地限制)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三)享受本条落户奖励的机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抽逃资金。

  第四条 办公用房补贴。

  (一)金融机构: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总金额的20%分五年给予补贴,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租赁自用办公房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两年办公用房补贴,在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从高但不重复享受,金融机构总部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直属业务总部、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金融服务机构:原则上实收(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总金额的10%分五年给予补贴,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租赁自用办公房的,按租金的30%给予两年补贴,在补贴期内不得转租。单个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购或租赁办公用房补贴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三)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

  1.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新购自用办公房的,按购房总金额的20%分五年给予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五年内不得转让或出租。

  2.租赁自用办公房的,且实收(实缴)资本达3亿元及以上的,第一年给予100%租房补贴,后两年给予50%租房补贴;实收(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前两年给予100%租房补贴,后三年给予50%租房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租金补贴期内不得转租。

  第三章 发展奖励

  第五条 发展奖励

  (一)金融机构:

  1.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按其对地方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奖励。

  2.对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区级分支机构实施税收属地管理后进行增收奖励。其当年形成的地方贡献超过上一年度,给予增收部分奖励。其中,增速在20%以下的,给予增量的15%奖励,增速在20%(含)以上的,给予增量的30%奖励。

  (二)金融服务机构:原则上对实收(实缴)资本达到3 000万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高新区的贡献,给予前一年70%,后两年50%的奖励。

  (三)投资基金: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信托(契约)型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自获利年度起,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前两年按地方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后续两年按地方贡献部分给予70%奖励,其后再有退出的,按地方贡献部分给予40%奖励。对获得区引导基金参与的且成功投资苏州高新区项目的基金,经认定,按照所投苏州高新区项目引导基金形成超额收益的10%对其给予奖励。

  (四)股权投资企业:项目投资收益在我区退出的,按地方贡献部分给予70%奖励。

  第四章 金融人才引进

  第六条 鼓励金融高层次人才集聚

  (一)支持苏州高新区金融人才报考CPA(注册会计师),对持有该认证资格并在苏州高新区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支持苏州高新区金融人才报考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对持有该认证资格并在苏州高新区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二)同时具有CPA、CFA资格证书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补贴。

  第七条 人才贡献奖励

  (一)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总部,以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三年内按照人才形成的地方贡献的7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直属业务总部、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包括本政策施行前已注册在苏州高新区且存续至今的)的高级管理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人),三年内按照人才形成的地方贡献的5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区级分支机构实施税收属地管理后,自税收纳入苏州高新区当年起其高级管理人才(职工总数在300人(含)以上的不超过5人,职工总数在200(含)-300人的不超过4人,职工总数在100(含)-200人的不超过3人,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的不超过2人)三年内按照人才形成的地方贡献的5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金融服务机构:三年内,原则上对机构关键岗位人员2人,按人才形成的地方贡献的7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三)实收(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对高级管理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人),三年内按照薪酬形成的地方贡献的70%进行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八条 个人购租房补贴

  1.享受第七条奖励的金融人才(不含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区级分支机构)及具有博士学位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经认定,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三项补贴中的一项。对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我区购买住房的,给予其购房款3%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租房的,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享受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优先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2年内给予全额租房补贴。

  2.对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中与其签订2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每家原则上不超过5人),在我区租房的,经认定,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给予最长2年的租房补贴。

  第五章 金融发展品牌建设

  第九条 鼓励社会化机构在苏州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的金融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进一步提升区域金融发展品牌影响力。经认定的,对相关组织方给予实际活动经费的6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活动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苏州高新区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企业,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财政扶持的各类机构、企业必须合规经营并依法纳税,机构、企业在申请政策奖励、补贴时应如实提供所需文件和信息,保证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如有虚假申报、欺诈、违法经营、中途迁出、抽离资金、非正常注销或变相歇业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该机构、企业享受本政策资格、停发未发放的奖励和补贴资金、一次性追缴已发放的各类奖励和补贴,并按规定追究该机构、企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取消今后享受高新区各类政府补贴的资格,计入企业征信系统等措施。

  第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财税体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本政策亦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除本政策另有规定外2017年1月1日后新设或变更登记在苏州高新区的各类金融机构可适用本政策。本政策由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苏高新管〔2018〕17号)同时废止。按照苏高新管〔2018〕17号文规定申请相关扶持的事项,在本政策生效后未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苏高新管〔2018〕17号文。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下一条:管委会(区政府)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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