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管委会(区政府)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苏州高新区管委会

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综保区管理办公室,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室局,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

  为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带来的发展机遇,进一步引导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实践,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政策扶持和激励的对象

  1.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2.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苏州高新区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苏州高新区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3.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二、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争取上市(挂牌)期间的激励措施。企业争取上市(挂牌)期间是指公司与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合同,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1.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因缴纳所得税数额较大的,缓征个人所得税。以缴纳个人股东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时点算起,两年内缓征,从第三年开始分年度缴清(第三年30%,第四年30%,第五年40%)。在规定的缓征期限内,发生股权转让或已经成功上市的一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因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纳税支出,上市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奖励。

  3.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纳税支出,上市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奖励。

  4.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的,在其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过程中,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形成的纳税支出,上市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奖励。

  5.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纳税支出,经批准后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6.优先满足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并将使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7.优先申报“高企高品”。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等各类扶持资金。支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帮助申报国家级、省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三、促进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1.为促进企业上市,通过分阶段给予拟上市企业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第一阶段:新设立及整体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给予不高于350万元的奖励;第二阶段:通过上市辅导验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向证监会申报首发申请材料后,取得证监会正式受理函,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第三阶段: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直接上市的(A股、H股等),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2.对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并且所融资金投入区内项目的,给予一次性每亿元20万元的奖励。

  3.对于我区的上市公司股东在资本市场减持股份形成的地方贡献,按区级留成存部分给予一定金额奖励。

  4.鼓励和支持我区“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做强做优做大,培育我区的“独角兽”企业,具体政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5.区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并正常纳税的,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四、促进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政策

  1.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登陆“新三板”精选层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与挂牌“新三板”奖励从高不重复);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中采取增发等方式成功进行再融资,给予一次性每千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并正常纳税的企业,分三年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五、审慎引进区外上市公司

  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20〕28号)和《区党政办关于转发做好引进省外上市公司相关工作的函的通知》(苏高新办〔2020〕21号)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引进上市公司相关工作操作流程图操作,做好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信息沟通等工作,防止盲目引进存在风险隐患的上市公司。

  六、工作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调整区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进一步畅通上市(挂牌)服务绿色通道,区相关职能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措施,做好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工作,确保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顺利推进。

  2.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参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的全市企业上市(挂牌)目标任务,对区内的乡镇、街道等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把推进企业上市(挂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狠抓落实。

  3.项目的补助及奖励,由拟上市(挂牌)企业提出申请,经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财政局审核,报区管委会同意后实施。

  七、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经发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高新管〔2018〕12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促进金融机构集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4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 沪ICP备2023002757号